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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勞工局為落實事業單位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將於107年5月起於事業單位申請『雇主聘雇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』證明書(雇聘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)時,應提供最近2次勞資會議記錄;8月起提供最近3次勞資會議記錄;11月起應提供最近4次勞資會議記錄,以供新北市勞工局審核,否則將不予核發證明書。




資料來源:1234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