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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看護工

申請資格
  1.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為直系血親、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、一親等內之姻親、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。
  2. 被照顧人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。
    (a)年未滿80歲,巴氏量表評估35分以下或需要24小時照護者。
    (b)年滿80歲以上,巴氏量表評估60分以下者。
    (c)年滿85歲以上,巴氏量表評估輕度依賴照護。( 診斷證明書 ,傳遞單 )
  3. 持有以下項目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,不須診斷證明書即可提出申請。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:
    1.平衡機能障礙
    2.智能障礙
    3.植物人
    4.失智症
    5.自閉症
    6.染色體異常
    7.先天代謝異常
    8.其他先天缺陷
    9.精神病
    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)
    11.多重障礙 (至少具有前十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)
    ※80歲老人嚴重依賴(巴氏量表60分以下)101/9/19起可申請外勞
所需文件
  • 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
  • 受照顧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 診斷證明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
家庭看護工流程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