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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構看護工

申請資格
  1.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,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。
  2. 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、一般醫院、專科醫院。
所需文件
  •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
  • 機構登記證影本
  •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
  • 本國看護工名冊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高中(職)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相關科、系、組、所、學位學成畢業證書影本
  • 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 失智症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
機構看護流程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