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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,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(即每年1、4、7、10月)10日內,填報求職、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。106年度第4季請各會員務必於107年1月10日前完成申報。

二、當季無求職及求才統計資料者,仍應依規定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,但求職求才狀況表各欄位人數得填寫「零」或「○」。

三、有分支機構者,如總機構之求職求才狀況表已包含分支機構之統計資料者,得只向總機構所在地之縣(市)政府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,但應副知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,並於本申報書之申請項目中勾選及載明所包含之分支機構名稱。

四、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保存求職求才狀況表至少5年。

五、如未於期限內辦理,則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1款及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, 私立就服機構不得有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,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之情事,違反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




資料來源:※相關法規及申請程序,請依照勞動力發展署網站